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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意见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9-11-09     次浏览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招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的受理及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2013年第23号令修改)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招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的受理及处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的受理及处理活动。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应当在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异议、投诉受理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等信息。同时告知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法定的时限内行使异议或者投诉的权利。招标人应当依法处理异议,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
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以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人对招标人作出的答复仍然存在异议的,可在收到招标人异议回复函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异议答复期间不计入投诉受理期限内;
招标人依法、依规对异议问题作出答复后,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异议。
四、异议提出的期限规定如下:
(一)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二)对资格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发出3日内提出;
(三)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应书面提出,由授权委托人签名即可),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投标人提出的异议如须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的,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应出具书面认定意见;
(四)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五、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除对涉及开标事项提出异议的,应当向招标人提交异议书(异议书格式和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详见附件1),招标人不接受的,异议人可向负责该项目招投标监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成招标人受理异议,并同时暂停该招标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法干预招标人对异议的处理和回复。
六、异议的处理及期限规定如下:
(一)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异议答复格式详见附件2),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异议的答复内容如涉及到对资格审查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修改,招标人应按答疑的方式告知所有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依法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二)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开标结束后招标人不再受理投标人对开标事项提出的异议;
(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处理异议需要进行检验、检测、鉴定、调查取证、组织专家评审或到外地调查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
(四)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且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1、异议事项为评审过程中的明显失误,分值汇总计算分值有误等属于评标错误等情形的,招标人应当向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申请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有关问题进行纠正;
2、招标人无法组织原评标委员会予以纠正的,招标人可参照本《实施意见》第十三条的规定,向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申请组织复评委员会进行复评;
异议问题纠正后,招标人应当再公示中标侯选人;
(五)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要求撤回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同意撤回的,异议程序终止;
(六)招标人应当在作出异议答复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和异议答复函报送该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
七、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内;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结果或者评标结果提出投诉(或者异议)的,其资格预审结果发出之日或者评标结果公示之日(或者招标人异议答复函发出之日)即为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
八、投诉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法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向直接监管该项目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投诉书(投诉书格式和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详见附件3);
对依法应当在投诉前提出异议的事项,投诉时应当同时附上异议书和招标人异议答复函。
九、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格式详见附件4)。对依法应当在投诉前提出异议且仍在异议期限内的,应告知投诉人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二)投诉事项有多项,但只有部分事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事项应当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事项和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并将投诉受理决定告知投诉人(格式详见附件5),投诉受理日即为收到投诉书之日。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四)为维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虚假投诉事件的发生,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要求投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参加投标(或资格预审)的委托代理人,在作出是否受理该投诉之前到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其投诉书的真实性(要求确认其真实性的时间,不计入是否受理投诉的时间内)。否则,可按不予受理处理。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或者无法证明其是招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其它利害关系的;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及提交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准予撤回投诉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的;
(七)投诉事项应当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或者招标人已暂停招投标活动并正在对已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处理的;
(八)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九)投诉人就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提出投诉的;
十一、已决定受理的投诉事项,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2013年第23号令修改)的规定进行调查、取证、核实,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公平、公正、高效的处理投诉事项。
十二、投诉事项涉及的相关信息需要在省内跨区域进行调查的,行政监督部门可向相关信息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函,提出协助调查要求;相关信息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并据实回复。
十三、投诉事项所涉及的问题需通过评标专家进行复评认定的,以下方式得出的结论应作为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的依据:
(一)投诉事项存在争议等情形需复评认定的,行政监督部门可要求招标人在当地(或异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复评委员会(招标人代表、原评标专家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担任复评委员会成员)进行复评;
(二)投诉事项情况复杂、或存在重大争议等情形需复评认定的,行政监督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招标人在江西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省直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复评委员会(招标人代表、原评标专家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担任复评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在江西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复评委员会进行复评;
招标人和行政监督部门在启动复评前应当对投诉事项进行认真研判,慎重启动复评程序,同一事项不再组织复评。
十四、相关单位和人员拒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调查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于投诉人,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驳回其投诉,记录不良行为并予以公告;
(二)对于被投诉人,行政监督部门可依据已调查核实的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对于招标代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对其单位记录不良行为并予以公告;
(四)对于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五)对于评标委员会成员,市、县行政监督部门可上报省招标办取消其评标专家的资格。
十五、下列行为属于拒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调查的行为:
(一)拒绝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相关证据或者材料的;
(二)伪造证明或者证明材料的;
(三)拒绝调查约谈、实地取证的;
(四)在行政执法调查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阻挠有关人员配合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
十六、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
(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和本实施意见对相关单位或者人员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进行恶意投诉的,一经查实,行政监督部门应对恶意投诉人记录不良行为一次。
十八、行政监督部门做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出具投诉处理决定书(投诉处理决定书格式和内容详见附件6),并抄送招标人。
十九、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并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二十、本实施意见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异议是指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开标或者评标结果可能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问题,依法向招标人提出不同意见的行为。
潜在投标人对资格审查文件或者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可能存在的遗漏、错误、含义不清甚至相互矛盾等问题提出疑问的,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异议。疑问应当在资格审查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提出。
(二)投诉是指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以及异议人对招标人的异议答复不服,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要求制止违法行为或者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投标活动有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主要包括招标人、招标项目的使用人、潜在投标人,与招标项目相关的货物或者服务的特定供应商或者分包人(指投标文件中已明确的供应商或分包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是直接参加开标的委托代理人。
二十一、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颁布的其他文件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二十二、本实施意见由江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文源: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