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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8年度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6-05     次浏览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省直有关厅(局、集团公司):
  为加强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资质核准后的动态监管,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18年度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注册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开展核查,其中省直企业由省厅负责核查;各有资质核准权限的设区市和直管县建设主管部门按注册企业总量的10%随机抽取核查(南昌市5%以上),县(市、区)的核查范围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省厅将对各设区市和直管县核查情况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查。
  二、核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检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即在检查之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辖区内注册企业名册和检查人员名单导入“江西省‘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网址:http://xzzf.jiangxi.gov.cn/xzzf/login.jsp),开展检查前在系统中随机抽取检查企业和检查人员。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日常工作实际和往年动态核查的结果,在执法平台中将近期内核查表现好并且合格的企业设为“一般监管”,将运营有问题及有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整改不及时的企业设为“重点监管”。
  省厅对各设区市的抽查时间为2018年9月-11月。各设区市可根据情况自行安排核查时间。
  三、核查内容
  (一)从业条件
  1.企业资产情况。提供企业近三年能反映净资产和负债情况的财务报表。
  2.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以全国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中所能查询的注册人员为准)、技术负责人、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种类、数量及构成情况,建筑业企业人员数量要求按企业所取得资质类别的最低等级标准核查。核查时企业需提供其注册证书或岗位证书、职称证书的原件及身份证原件,无法提供身份证书原件的由核查人员现场视频确认,既无法提供原件又无法视频确认的人员不予认可。
  3.企业办公场所、工程技术装备情况。
  (二)经营管理
  1.企业的市场拓展和生产经营情况。
  2.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等统计数据上报情况(包含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省厅建筑业企业季度快报和统计局各类数据上报情况)。
  3.企业近5年已完工的代表工程业绩或在建工程情况(抽查,需提供业绩清单,每项业绩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自主发包备案表、施工合同、竣工验收单等证明材料原件)。
  (三)市场行为
  1.查询企业是否存在不良行为信息记录,有无被投诉举报,有无虚假投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情况。
  2.实地核查企业在建工程项目情况,核查项目工程资料,项目人员从业资格(岗位)证书、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证明,工程款项支付凭证等资料,核查企业是否存在挂靠、违法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理企业主要查询工程项目总监和监理工程师履职到岗情况。
  四、核查结果应用
  本次核查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档次。
  (一)合格结论
  被核查企业提供资料真实有效且能够满足资质标准要求,抽检业绩及工程项目符合要求,市场行为方面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核查结论为合格。
  (二)不合格结论
  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核查结论为不合格,限期整改:
  1.企业技术负责人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2.企业主要人员数量未达到资质标准人数要求的60%。
  3.企业提供虚假人员、设备厂房或业绩证明资料。
  4.企业在建项目存在违法转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整改期限最高不超过三个月,到期后由核查组织单位重新核定结论,如经重新核定仍不合格或提供虚假印证资料的企业,由负责核查的主管部门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作为失信企业在江西省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一体化平台和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示。
  五、有关要求
  1.本次核查采取实地查看企业办公场所、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现场检查工程项目等方式进行。由核查组织单位提前一天通知企业,企业按照本文件要求准备核查材料。从企业近5年已完工的代表工程业绩和在建工程项目中抽取2-3项进行现场核查。
  2.各设区市和直管县在核查工作结束后要将核查情况汇总后上报省厅,省厅将对各设区市开展的核查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建筑市场监管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3.核查工作应严格按照“双随机”的要求和程序进行,不应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扰和影响,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核查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4、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的核查情况记录表(附件1和附件2),应存档保存至少5年。各设区市(直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查完成后及时向我厅报送核查报告和核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
  联系人:建筑监管处 胡 娟、刘瑞金
  联系电话:0791-86225759、86230061
  附件:1、建筑业企业双随机核查情况记录表
      2、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双随机核查情况记录表
      3、——市(县)核查情况汇总表
      4、省厅抽查工作记录表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