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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若干问题的解释通知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01-02     次浏览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省农垦建管站,南昌铁路建管站:
  近期,有单位向我厅反映《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资格审查办法》部分条款表意不清。经研究,现对全省房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关于对“骗取中标”行为的具体解释。根据《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资格审查办法》第十九条第(七)点规定,投标人因骗取中标行为而不具备投标资格的应同时存在以下两点情形:一是该投标人的骗取中标行为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二是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通报中已明确载明该投标人的违法行为为“骗取中标”行为。
  二、关于“对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有在建工程,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停工超过120天及以上,经在建工程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参加其他工程项目投标的”,对规定中的120天起算日期的解释。根据《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资格审查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若该项目自中标后因非中标人原因一直未开工的,从中标公示开始之日起为停工120天的起算日期;若开工后停工的,从建设单位确认的停工之日起为停工120天的起算日期。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